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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督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毅飞、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毅飞,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104民督356号申请人:程毅飞,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安(系程毅飞母亲),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67892151-6。法定代表人:蒋传梅,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045XM。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申请人程毅飞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拖欠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A区商场负壹层商1666号铺位的经营收益款,并提供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要求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经营收益款22574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的违约金1122.6元;被申请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毅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经营收益款22574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的违约金1122.6元;被申请人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219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