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与付武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54号被执行人付武君。关于被执行人付武君盗窃罪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武君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