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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美仕、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仕,徐刚,黄宇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徐美仕。被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黄宇知。申请执行人徐美仕与被执行人徐刚、黄宇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美仕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权利:一、被告徐刚、黄宇知共同偿还原告徐美仕借款本金4,910,000元。二、被告徐刚、黄宇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1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00由被告徐刚、黄宇知负担。四、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2,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黄宇知的工资帐户进行了冻结。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款430,000元,本金余款4,536,000元、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56,000及执行费52,000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刚、黄宇知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