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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天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梅高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新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宝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伏和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天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江南巷2号。法定代表人: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梅高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隐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青山镇。法定代表人:唐宝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桂林天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广西桂林梅高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梅高公司)与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胶公司)、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登报拍卖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作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珠海公司提出异议称,2017年5月25日广西福瑞拍卖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嘉华拍卖公司,在珠海特区报5月25日05版刊拍卖公告违法。请求撤销该次拍卖异议人珠海宝辉公司财产行为。本院查明,原告天和公司诉被告明胶公司、第三人珠海公司、生物公司、梅高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高院于日作出(2009)桂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确定:明胶公司返还天和公司借款750万元及利息;珠海公司对其中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本院立(2010)桂市执字第22号案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明胶公司涉案土地和房产。2011年5月23日以(2010)桂市执字第22-1号裁定续查封。珠海公司、明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作出(2010)民再申字第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日,依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本案调解书,确认:1、明胶公司及珠海公司支付给天和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170万元,合计920万元。2、明胶公司将其持有的无形资产作价420万元出资的生物公司的35%股权,以420万元转让给天和公司,明胶公司以房产作价96万元出资持有生物公司8%的股权,由生物公司予以减资处理,即生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96万元,明胶公司用于出资的价值96万元房产退回该公司。以上股权转让及注册资本金减资手续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由天和公司、明胶公司、梅高公司及生物公司共同办理,办理手续后,生物公司的股东为天和公司和梅高公司,其中天和公司占93.48%股份,梅高公司占6.52%股份。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天和公司退还明胶公司原抵押的桂房权证荔字第××号和桂房权证荔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荔国用(2003)字第603016号和荔国用(2003)字第B603017号《土地使用权证》、(2003)字第B603016号和(2003)字第B6030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因天和公司的原因不能如约退还原抵押的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合同给明胶公司,明胶公司和珠海公司按照本协议第3项支付500万元款项的时间相应顺延。3、以上1、2项相抵后,明胶公司和珠海公司应支付天和公司500万元,并在本调解协议书签字生效后120天内付清。……如逾期30天仍未能全额付清的,明胶公司及珠海公司应另行赔偿天和公司损失200万元。……,各方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此后,本院取消了原定于2011年12月12日对查封的涉案土地和房产的拍卖,但原查封仍予维持。天和公司于申请执行本案调解书,本院立(2012)桂市执字第51号案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0)桂市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终结广西高院(2009)桂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后该院于作出、向明胶公司、珠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作出(2012)桂市执字第51-3号执行裁定,查封明胶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荔国用(2003)字第B603016号和第B603017号的涉案土地和房产,本院执行人员将本案调解书确认的应返还明胶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及合同文件交给明胶公司及珠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宝辉,本院作出(2012)桂市执字第51-l号执行裁定,确认生效调解书第2项有关股权部分的执行内容。明胶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于以(2013)桂市法执异字第19号裁定驳回其异议,日广西高院以(2013)桂执复字第30号裁定驳回其复议申清。珠海公司不服广西高院(2013)桂执复字第30号裁定以及本院执行立案和查封措施,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作出(2014)执监字第259裁定,驳回珠海公司的申诉请求。该裁定书确认:三、关于本案调解书生效后的查封问题1、本案调解书生效后继续维持查封并无不当;2、申请执行时本案调解书第3项确认的500万元执行条件已成就,等等。另查明,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科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天和公司原名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经工商部门登记使用现名。还查明,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桂市法委鉴字第17号现场勘察通知,定于2017年6月2日对珠海公司的围墙等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报告尚未作出。,广西福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嘉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珠海特区报刊登于在珠海市香洲银桦路8号公开拍卖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作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提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西福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嘉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珠海特区报刊登于在珠海市香洲银桦路8号公开拍卖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作物。由于在登报拍卖该标的的所有权未注明,对附属物围墙的评估报告尚未依法送达。因此,此次拍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年5月24日刊登的对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作物的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伍永兴审 判 员 曾宪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