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方清与周云轻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云轻,林方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轻,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暂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方清,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周云轻因与林方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5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周云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周云轻的暂住地址并非其住所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不动产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纠纷依法具有管辖权,周云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周云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周云轻负担。上诉人周云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租赁物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云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