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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56号原告:方某,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叶某,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