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56号原告:方某,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叶某,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