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洋与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4000.00元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场地、设备全部财产均已被市中院查封,待处分;3、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