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计文与山西浩顺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计文,山西浩顺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田计文,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被执行人山西浩顺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99号(阳光地带)H区3幢1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5511868M。法定代表人张屹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浩顺华搬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一百七十九元四角五分(其中本金五千一百元、截至2017年7月14日迟延履行金二十九元四角五分、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卫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