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白城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白城项目部,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白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46号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该公司主任。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白城项目部负责人:张海。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白城项目部负责人:王大伟。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白城项目部、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白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8.00元,由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