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成杰与卢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成杰,卢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08号原告:施成杰,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卢炳忠,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施成杰与被告卢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成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成杰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