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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成杰与卢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成杰,卢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08号原告:施成杰,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卢炳忠,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施成杰与被告卢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成杰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成杰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