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省全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蕾。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璐,女,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全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海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全浩建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