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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峥与被上诉人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峥,么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峥,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颜娜,女,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么伟明,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峥因与被上诉人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峥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