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春兰诉被申请人熊建军、许华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春兰,熊建军,许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87号申请人:谭春兰,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熊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谭春兰诉被申请人熊建军、许华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谭春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春兰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春兰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春兰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