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嘉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嘉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嘉升,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嘉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嘉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嘉升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共4次在其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平新洲三巷15号的住处向吸毒人员文艺峰(另作处理)贩卖毒品氯胺酮,每次向文收取毒资约300元。2017年2月22日20时许,何嘉升又在上述地点向文某贩卖1.49克氯胺酮,并收取毒资500元。文某购毒后离开过程中,在虎门镇新洲三巷附近被抓获,随即民警在虎门镇太平新洲三巷15号抓获何嘉升,并从何处扣押赃款1600元、电子秤1台、手机1部。以上事实,被告人何嘉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嘉升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嘉升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何嘉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嘉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00元、OPPO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