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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公司与王某、李某、王某某、邵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公司,王某,李某,王某某,邵某某,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870号原告陕西横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李某、王某某、邵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横山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