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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巨洪与杨仁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洪,杨仁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85号原告:郑巨洪,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琪(曾用名杨仁其)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郑巨洪与被告杨仁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巨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巨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郑巨洪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