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巨洪与杨仁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洪,杨仁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85号原告:郑巨洪,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方,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琪(曾用名杨仁其)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郑巨洪与被告杨仁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巨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巨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郑巨洪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