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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宁、郝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郝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安宁,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郝西强,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宁与被执行人郝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诸城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西强的银行存款146103.7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