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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剑与姜冬辉、倪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剑,姜冬辉,倪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798号原告蒋剑,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冬辉,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东台市。被告倪荣,男,汉族,居民,住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负责人石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剑诉被告姜冬辉、倪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蒋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蒋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剑负担。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