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昌余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昌余,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59号原告:汤昌余,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9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云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昌余与被告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昌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昌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昌余负担。审 判 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