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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齐学与沈钦法、睢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齐学,沈钦法,睢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86号原告:宋齐学,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沈钦法,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睢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诗光,职务:局长。住所地:睢县凤城大道。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宋齐学诉沈钦法、睢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