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14号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天仪路临潢大街南支六路东应昌街北龙熙园小区4-7-1-01011.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荀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瑞福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荀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黄井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