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孙思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孙思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毕学,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173号35室1-3室。被执行人孙思泽,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孙思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5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思泽于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荣绅建材经营部5000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250000.00元、2017年2元25日前支付利息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0元、执行费50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思泽在本院另有四件执行案件,共应承担718966.00元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思泽在普洱市思茅区原生茶厂工程款718966.00元,提取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