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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学中、曾政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忠,曾政荣,袁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74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袁学忠。被告曾政荣。被告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袁学忠、曾政荣、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学忠、曾政荣、袁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