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长乐、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乐,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乐,男。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以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乐与被执行人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徐以成所有的在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全部建筑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