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辉与徐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徐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860号原告郭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徐士伟,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徐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郭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士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