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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辉与徐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徐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860号原告郭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徐士伟,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徐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郭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士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