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崔忠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崔忠新,黄笠峰,罗志军,崔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层。负责人:李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崔忠新。被执行人:崔忠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黄笠峰,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罗志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崔海荣,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崔忠新、黄笠峰、罗志军、崔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3)深中法执字第520号,在前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崔忠新、崔海荣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沙河白石洲荔园新村1栋809房进行了强制处分,拍卖所得价款为2609730元,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偿还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次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恢238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经偿还剩余债务共计1578396.76元为由,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费181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