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常珍与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珍,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956号原告:徐常珍,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常珍诉被告抚顺市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常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思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