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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得义、许罗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义,许罗生,游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得义,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许罗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现羁押于监狱。被执行人:游克忠,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李得义与被执行人许罗生、游克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22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罗生赔偿经济损失178175.2元、被执行人游克忠赔偿经济损失50907.2元。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572.6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2、经查明,被执行人游克忠已于2017年1月6日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许罗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7年3月7日,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许罗生在福建省翔安隧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资款14300元,申请执行人李得义于2017年3月17日领回执行款14300元。此外,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罗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果。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罗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羁押于监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卓致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