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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318、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丽军、方永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丽军,方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318、2319号申请执行人鲁丽军,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方永平,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2016)浙0127执2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永平银行存款工资248576元;并将每月工资汇入我院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方永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永平银行存款工资248576元;并将每月工资汇入我院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智峰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