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峰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粤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粤裕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35号原告:杨峰,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被告:李粤裕,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杨峰诉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粤裕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杨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已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杨峰负担。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婷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