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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治清与被执行人孙松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彭治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松林,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治清与被执行人孙松林劳动报酬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孙松林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