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齐欢与曾亚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齐欢,曾亚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085号原告:卢齐欢,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曾亚娟,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原告卢齐欢诉被告曾亚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卢齐欢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齐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齐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齐欢负担。审判员 李 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