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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述新与咸宁市咸安区四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新,咸宁市咸安区四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绪祥,陈绪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628号原告:李述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四维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四维种植合作社),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同心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绪祥,该合作社董事长。被告:王绪祥,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陈绪文,男,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李述新与被告四维种植合作社、王绪祥、陈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述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处妥争议的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述新负担。审 判 员 曹一平法官助理 徐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