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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复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凤深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深,孙宝润,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79号复议申请人(被追加人):朱新生,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赵凤深,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孙宝润,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国寺北街*号院*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朱新生,总经理。赵凤深申请执行孙宝润、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朱新生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17)京0106执异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朱新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朱新生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新生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明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