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所徐鹏飞追偿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徐鹏飞,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申请执行徐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2017)皖12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徐鹏飞有皖KW1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徐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