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刘雄飞、浩三明、杨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刘雄飞,浩三明,杨铁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刘雄飞被告浩三明被告杨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刘雄飞、浩三明、杨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刘雄飞、浩三明、杨铁梅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46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