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现在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金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常某无证驾驶鲁H×××××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牌照)沿荷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荷花路与济宁大道路口时,与沿着济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宋某1驾驶着车牌号码为鲁H×××××的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常某驾驶鲁H×××××小型轿车的乘车人宋某2、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宋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2死于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2、于某、宋某1无责任。后被告人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1月,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驾照及车辆查询信息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常某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常某的户籍证明、济宁市北湖交警大队事故股出具的被告人常某的到案经过、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区勤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湖公交认字[2016]第00527号、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公交复字[2016]第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区勤务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北湖交警大队事故股出具的常某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字第4845号司法鉴定意见附照片、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第160206号、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济)公(刑)鉴(酒精)字[2016]787号、(济)公(刑)鉴(酒精)字[2016]788号;证人李某、宋某1、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录像;被告人常某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常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赔偿部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该机动车未悬挂车牌,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另经被告人常某居住地山东省嘉祥县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调查评估被告人常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来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