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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秀连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连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秀连,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4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秀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秀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5时,柘城县公安局大仵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高秀连在自己家塑料大棚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545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送检的高秀莲家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秀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秀连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家塑料大棚内非法种植罂粟54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秀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秀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秀连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