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懿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懿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721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懿哲,男,199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德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