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桂林、刘玉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林,刘玉会,刘丹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林,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会,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丹,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会(系刘丹丹母亲),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锦市。上诉人王桂林因与被上诉人刘玉会、刘丹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林提供新证据证明争议土地不包含被上诉人刘玉会、刘丹丹份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桂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玉祥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钒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