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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律兰与王成、王东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兰,王成,王东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04号原告:律兰,女,1957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成,男,1977年1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东方,男,1975年10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于亮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律兰与被告王成、王东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律兰负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利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