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范爱民、向贵芳、宣汉县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范爱民,向贵芳,宣汉县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8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行行长。被告:范爱民,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向贵芳,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宣汉县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范爱民、向贵芳、宣汉县辉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雪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子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