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8476-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熊文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奎万青,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负责人:袁秉俊,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启,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27823Q(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占财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成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汽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临峰业委会)、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源汽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奎万青、张县利、被上诉人临峰业委会的负责人袁秉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启、临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成洋、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源汽修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2016)青01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2016)青01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向殷文魁支付的违约金35000元的起诉”。改判临峰业委会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正源汽修公司向殷文魁支付的违约金35000元,临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撤销(2016)青010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临峰业委会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被泡坏的鸡肉损失100000元、被泡坏的设备损失10950元、临峰市场内141-85号商铺无法使用的房租损失218900.16元、141-85号商铺冷库未完工程建设费40500元,临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临峰业委会对消防栓爆裂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本案中因消防栓爆裂导致正源汽修公司损失的事实认定错误。正源汽修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百姓一时间》的采访视频资料及水淹的现场照片能够证实此次事故中141-85号商铺被水淹达80公分以上,事发时正源汽修公司的设备一台被水淹没、一台漂浮在水面之上,直接导致该两台设备损坏,同时该商铺内冷藏、冷冻设备当时均被大水淹没,冷藏、冷冻库因没有打冷设备,无法出租给他人使用。也能证明由此给正源汽修公司造成的房租损失,虽然事发时间为2016年2月11日,但是由于正源汽修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的合同,因水淹导致正源汽修公司与他人一年的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理应为一年的房租损失,此部分损失应当由承担。2、141-85号商铺的冷库和保鲜库在正源汽修公司承租时属于未完成工程,为使冷库能正常使用,正源汽修公司投入了100000元以上补建后方能使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为投入67500元。沙子、水泥、木龙骨、筛网等材料均没有相关的票据,没有提交索赔诉求。这些投入是基于5年的租赁合同期的投资,现冷库由于水淹导致设备损坏已经完全无法使用,正源汽修公司虽然请人修复了其中一个冷冻设备的一台冷冻设备(存放鸡肉的库),但是由于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一直没有赔付冷库内被泡坏的鸡肉损失,且峰业委会、临峰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又切断地下室及修理车间所有电源,导致仍存放在该冷库内的鸡肉变质发臭,由于鸡肉主人没有得到赔偿,拒绝掩埋已经坏的鸡肉,拒绝给上诉人腾退冷库,已腐烂发臭的鸡肉至今还在冷库中存放。该冷库同样无法使用,同时以此次水淹事故为起因,以峰业委会、临峰公司切断供电为直接原因,因为租房内的生产及出租冷库没有电源根本无法生产和使用,致使正源汽修公司与人临峰公司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正源汽修公司补建冷库保鲜库的投入中除去折旧后的部分应当由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承担。3、正源汽修公司要求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支付的向殷文魁的违约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该诉讼请求虽在另一案件中提出,但是该案中正源汽修公司为被告,只是提的反诉,而且只是针对被上诉人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该违约金35000元是商铺被水淹没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一审判决中关于消防栓爆裂的侵权责任认定,该损失理应由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共同承担,另案中正源汽修公司无法也没有向临峰业委会提出该项诉求,所以该诉求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支持。4、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对由于消防栓爆裂导致正源汽修公司承租的商铺被淹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费就应当由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中只让正源汽修公司被承担50元的诉讼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临峰业委会辩称,对于正源汽修公司主张的消防栓爆裂造成的损失,消防栓是直接用于地下室的消防设备,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爆裂后,临峰业委会及时向自来水公司报备进行抢修,临峰业委会负责人也及时向正源汽修公司通知查勘地下室是否进水,是否需超区应急措施。地下室是全封闭的,临峰业委会也不知道里面的情况,临峰业委会向正源汽修公司告知后,正源汽修公司说地下室没有进水,次日早上又说地下室进水,临峰业委会也组织人员进行挽救措施。进水时间是2016来了2月11日,到2月14日正源汽修公司找记者报道地下室鸡肉泡坏,当时在进水当时没有报告这个情况。冷库是全封闭的,既是地下室进水也不可能进入冷库给正源汽修公司造成损失。正源汽修公司在2016年2月11日没有交过电费,一直到2016年3月份仍在拖欠,经多次催促才交纳。到现在还拖欠四个月的物业费。正源汽修公司偷电的事情,临峰业委会发现后就问过正源汽修公司,正源汽修公司奎经理是承认的,临峰业委会下发通知要求正源汽修公司在22日晚上10点前来协商,正源汽修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到25日供电局向临峰业委会下发停电通知,所以临峰业委会才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临峰业委会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临峰公司辩称,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我们不认可,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临峰公司基本可以接受,所以没有上诉。本案是侵权之诉,临峰公司与正源汽修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消防设施的损害责任,所以要求临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第二项约定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租赁房屋的各项设施,各项设施中就包括消防设施。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使用做了约定。发生消防栓爆裂水事件后,临峰业委会及时通知了正源汽修公司,正源汽修公司反馈说没有进水的情况,正源汽修公司自己疏于管理,不及时控制损失,导致损失扩大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正源汽修公司的部分主张在另案中已主张,在本案中又主张属于重复起诉,其中包括断电的损失。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源汽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被泡坏的鸡肉损失100000元;2、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赔偿正源汽修公司因水泡损坏的设备(空压机和储气罐)价值共计10950元;3、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因水泡损坏的冷冻冷藏设备修理费2600元;4、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41号临峰市场内141-85号商铺无法使用的房租损失218900.16元;5、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正源汽修公司向殷文魁支付的违约金35000元;6、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141-85号商铺冷库装修费40500元;7、依法判令临峰业委会对141-85号商铺冷库内的房体进行粉刷;8、本案的诉讼费由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8月7日正源汽修公司(乙方)与临峰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临峰公司将其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41号的若干房屋租赁给正源汽修公司使用,合同约定:乙方承诺该商铺仅作为汽车修理及相关修理业务使用,其中141-85号地下室作为蔬菜保鲜、肉类冷冻冷藏,允许乙方将部分商铺分租他人,但商铺用途需经甲方同意。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以现有的装饰装修为准,乙方需要再次装修部分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重大变动或改变房屋墙体结构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承诺房租到期时恢复原状,否则视为违约。2015年6月1日临峰业委会接管上述房屋所在的临峰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收取正源汽修公司的物业费。2016年2月11日位于临峰小区消防通道的消防栓爆裂,引发大量自来水外泄,将141-85号地下室淹没,临峰业委会组织人员进行了排水工作。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次事故导致地下室的墙皮脱落,存放于地下室冷库的4组制冷压缩机组损坏,正源汽修公司为此支付设备修理费2600元。正源汽修公司诉称发水时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自己的损失,水排完后才发现设备损坏,关于主张鸡肉损失的依据是记者采访时存放鸡肉的老板所述损失了10万元。事发后,双方未对正源汽修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排查、确认,也未对消防栓爆裂的原因进行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正源汽修公司撤回了对该次发水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及为恢复装修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2016年7月21日临峰业委会因怀疑正源汽修公司有偷电行为,对正源汽修公司采取了断电措施。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临峰业委会在发水时负责正源汽修公司承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因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属于房屋共用附属设施,爆裂消防栓是否设在正源汽修公司承租房屋内,并不改变该消防设施的公用设施性质,临峰业委会对此负有维护义务。消防栓爆裂,临峰业委会疏于维护管理,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临峰业委会抗辩消防栓属于专有部分,业委会不负管理义务,且在发水后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故对本案正源汽修公司的损失不负赔偿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正源汽修公司合法使用房屋,当正源汽修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临峰业委会赔偿损失。综上,临峰业委会应对正源汽修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正源汽修公司提供的证据,修理因水泡损坏的设备花费2600元及地下室的墙皮脱落为客观事实,故对正源汽修公司要求临峰业委会给付修理费2600元及粉刷地下室墙体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场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正源汽修公司与临峰公司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且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临峰业委会代管,故临峰公司与临峰业委会应对正源汽修公司因消防栓爆裂产生的设备维修费2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临峰公司抗辩其与原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对本案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正源汽修公司要求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赔偿鸡肉损失、设备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正源汽修公司要求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赔偿1年的房租损失及3年的冷库装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发水时间是2016年2月,且正源汽修公司未举证证明此次发水导致地下室无法使用及装修损坏的情况,故对以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源汽修公司要求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正源汽修公司向殷文魁支付的违约金35000元,因正源汽修公司在临峰公司诉正源汽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正源汽修公司提出的其中一项反诉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遂判决,一、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修理费2600元;二、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41号临峰市场内的141-85号地下室房体进行粉刷;三、驳回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殷文魁支付的违约金35000元的起诉;四、驳回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96元,由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446元,西宁市城南临峰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宁临峰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担50元。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正源汽修公司提交了16张照片,拟证明,位于临峰小区消防通道的消防栓爆裂,将正源汽修公司承租的地下室淹没,造成鸡肉、设备被泡坏及地下室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经质证认为,正源汽修公司提交了16张照片不属于新证据,照片拍摄的场景是局部,不能反映地下室全貌。这些照片无法证明鸡肉浸泡的事实及造成损失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损失的金额。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正源汽修公司主张赔偿修理费2600元、粉刷地下室房体、鸡肉损失100000元、设备损失10950元、租金损失218900.16元、冷库装修损失40500元、违约金损失35000元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一、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属于房屋共用附属设施,爆裂消防栓是否设在正源汽修公司承租房屋内,并不改变该消防设施的公用设施性质,临峰业委会负责正源汽修公司承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义务。消防栓爆裂,由于临峰业委会疏于维护管理,消防栓爆裂,造成正源汽修公司的财产受到侵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场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正源汽修公司与临峰公司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临峰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正源汽修公司主张赔偿修理费2600元、粉刷地下室房体、鸡肉损失100000元、设备损失10950元、租金损失218900.16元、冷库装修损失40500元、违约金损失3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消防栓爆裂,引发大量自来水外泄,将正源汽修公司承租的地下室被淹,致使正源汽修公司的部分设备损坏,地下室墙皮脱落,正源汽修公司维修损坏设备产生维修费2600元,对此,正源汽修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正源汽修公司主张临峰业委会、临峰公司连带向正源汽修公司赔偿设备修理费2600元及由临峰业委会临峰业委会对141-85号商铺冷库内的房体进行粉刷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正源汽修公司主张赔偿鸡肉损失100000元、设备损失10950元的诉讼请求。因正源汽修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库存鸡肉和两台设备被水浸泡受损,以及受损鸡肉的数量、价值。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正源汽修公司主张赔偿租金损失218900.16元及冷库装修损失40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发水时间是2016年2月,且正源汽修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此次发水导致地下室无法使用,对其造成租金损失218900.16元及冷库装修损坏造成装修损失40500元。对该诉项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正源汽修公司主张赔偿违约金损失3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正源汽修公司在临峰公司诉正源汽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反诉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故对该起诉应予以驳回。另,一审判决对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正源汽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96元,由青海正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珊附:本案所适用的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