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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章伟与周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伟,周岳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753号原告:孙章伟,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钱云,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岳锋,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孙章伟与被告周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但原告孙章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章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