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保定与被执行人陈国红、冯敬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定,陈国红,冯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定,男。被执行人陈国红,女。被执行人冯敬,女。申请执行人冯保定与被执行人陈国红、冯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保定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600元及返还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景寓学府名下拆迁安置的130平方米的权益中67.63平方米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转移,其公司已接收,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5)莲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