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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桂宾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艾义,王桂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孙艾义,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尚寺村一组325号。被执行人王桂宾,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邵湖村三组107号。372822197606197514。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