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社军与被申请人蔡永俊、刘文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社军,蔡永俊,刘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财保15号申请人:高社军,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方铜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永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垣曲县移民办职工,住垣曲县。被申请人:刘文革,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垣曲县移民办退休职工,住垣曲县。高社军与蔡永俊、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社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高社军申请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永俊、刘文革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社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荷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