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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传禄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禄,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芜市莱城区。2008年10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禄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传禄驾驶鲁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牛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牛泉镇曹省庄村路段时,将顺行的推手推车步行的曹仲倜(男、84岁)刮倒,造成曹仲倜受伤。曹仲倜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10日因左股骨粗隆部骨折术后长期卧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传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传禄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传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协议、谅解书,曹仲倜生前写的事故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传禄在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传禄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传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凯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道理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