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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辉礼、徐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辉礼,徐静,童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财保103号申请人:陈辉礼,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徐静,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童京,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辉礼与被申请人徐静、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辉礼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徐静、童京共同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神农大道9号5栋1单元0602号商品房(证号:鄂(2017)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013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辉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静、童京共同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神农大道9号5栋1单元0602号商品房(证号:鄂(2017)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013号)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