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剑峰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剑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剑峰,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1996年10月18日因放火罪、流氓罪、抢劫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剑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09)乐刑初字第16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剑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邹剑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剑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邹剑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剑峰撤回上诉。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09)乐刑初字第16号之一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凌皋审判员 刘哲甫审判员 周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揽月 来源:百度搜索“”